3、建立异地定点医疗管理制度。退休后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就近选择2-3家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并填报相关资料报医保局备案,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下调为5%。
四、调整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每个年度100元、300元、500元调整为100元、200元、300元。
2、城镇居民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居民子女由5万元调整为8万元(含特殊门诊、意外伤害的门诊费用和意外死亡一次性补偿费用)。
3、一、二、三级医院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别由75%、60%、45%调整为75%、65%、55%。社区医疗机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80%。
4、继续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按照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30元/年、18周岁至60周岁城镇居民20元/年、居民子女10元/年的标准筹集门诊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医院就诊,一个年度内 200元以下(含200元)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居民子女(参保者)被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的医疗费,按不超过200元的标准限额报销。
5、参保人员因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的门诊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20000元以内,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免疫抑制门诊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10000元以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脑部疾病全瘫门诊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2000元以内的,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超过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
6、居民子女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未住院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由基金支付60%,超过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居民子女如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死亡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一次性补偿10000元。
7、参保女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平产由600元提高到700元、剖腹产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7个月后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补助80元。
五、以上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政策的调整,使参保人员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基金运行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加强,是对我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少数单位领导对医疗保险政策认识不足,不愿履行单位缴费责任,故意瞒报和少报缴费基数等现象,致使这些单位参保职工因个人账户不能及时划拨和不能办理住院手续而意见很大,影响了医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单位缴费职责,及时足额地将本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交医保金收入专户,对不按时缴纳或拒绝缴纳的单位可由财政直接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