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晃政发〔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晃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8%;其中财政供养人员财政补助5%,单位承担3%。个人缴费仍维持2%不变。
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为男30周年,女25周年。实际缴费年限为10周年。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2003年1月1日以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开始计算。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且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3年1月1日以后参保,且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由单位以补缴时间的上年末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至最低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后,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能一次性补足的,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直至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三、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及部分自付比例
1、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2万元提高至3万元;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至9万元,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2、调整部分个人自付比例。500-1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由20%下调至15%;10001-2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维持7%不变;20001-300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为10%;省内、省外转诊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20%下调为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