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擅自在县城建成区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县城建成区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
第四十五条 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根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根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的;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的;
(三)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
(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
(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第四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经报告停业、歇业,造成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混乱的,根据《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河道管理方面
第五十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城区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处以罚款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