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三十五条 无营业执照,擅自在城市街道范围内从事店外经营的,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营业执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在集贸市场外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外,销售自产的蔬菜和农副产品,根据《
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根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二)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
第四十条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的,根据《
广告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第二款及《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四十一条 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根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根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公安管理方面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人行道上规定区域外停放机动车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