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可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根据《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游乐园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根据《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
一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市政管理方面
第二十九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和第
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O.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
(七)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九)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