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拦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七条 根据《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县城建成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县城建成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县城建成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十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和《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