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项目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及银信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商品房预售款专户的开户银信部门。
第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款应当用于准予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 县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