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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牵头组织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工作;及时调处土地纠纷;制定和发布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通告;拟定国有土地收回方案,并依法收回;及时做好土地报批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建房的鉴定工作。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检查及拆除的实施工作。

  第十条 县审计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工作经费等费用的审计。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身份的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监察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全过程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

第四章 委托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 委托范围:投资人(业主)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绘制征地地块红线图,作为委托征地拆迁的范围。县征拆办必须按征地红线图确定的范围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因实际需要,个别边角余地需多征的,须征得投资人(业主)的认可。

  第十四条 委托方式:投资人(业主)依据征地地块红线图,书面委托县征拆办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五章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一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6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补充意见》(怀政发〔2009〕19号)等规定执行。严格做到“三统一” (即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三公开”(公开征地拆迁安置法规政策、公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公开征地拆迁安置完成时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和提高或降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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