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屋专业测量队及时参与实物量调查。
(六)督促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专业测量队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和测量成果。
(七)按照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
(八)负责为实行产权调换的居民拆迁户提供安置房;为需要过渡安置的被拆迁户提供过渡房;参与村民安置区选址。
(九)督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度。
第五条 县征拆办作为工作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牵头组织征地拆迁实物量调查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乡、村、组(主管单位、社区、街道)相关人员及被拆迁人参与实物量调查,确保实物量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按时完成;组织“三榜”公布并组织对“三榜”公布后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核实。
(二)会同县国土部门依法开展国有土地收回工作。
(三)参与选择评估机构,负责组织被拆迁人代表参加县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评估机构选择抽签。
(四)作为拆迁实施主体,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评估测算结果与乡、村、组和被拆迁户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报批。
(五)负责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安置工作。
(六)按投资人(业主)提出的时间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用地需要和经营合同按时兑现。
(七)负责协调督促杆线管网产权单位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迁移”的原则,及时完成杆线管网拆迁工作。
(八)做好群众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好因征地拆迁安置与村(居)民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和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九)加强征地拆迁安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审批;及时完成安置区规划选址及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鉴定。
第七条 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组织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组织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鉴定;负责城市房屋产权确认;督促房屋测量队及时参加实物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