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前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县直各单位:
为依法规范我县土地开发利用格局,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确保全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规范运行和县域内各种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实现超常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职责,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征地拆迁安置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管理,是指项目业主投资城乡建设项目的有关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工作,委托新晃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拆办)作为工作实施主体依法实施。
第三条 征地拆迁安置应坚持“安置先行、异地集中统一安置”的原则,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县房产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投资人(业主)、县征拆办主要职责
第四条 投资人作为项目业主和拆迁人,其主要职责:
(一)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和经营用地征地红线图、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并明确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间要求。
(二)负责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负责制作调查摸底表格和房屋拆迁协议格式合同。
(四)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需拆迁城市房屋进行分类分户评估;对村民房屋进行测算;对村民房屋的装饰装修、附属物进行评估;对需要进行分户评估的,参加县房产管理局组织的评估机构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