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着力打击企业恶意排污违法行为,促进重点企业达标排放,减少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
1、加强对黑色和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钢铁、火电、热电联产、有自备电厂的企业、造纸等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炼铁、烧结工艺污染治理、脱硫设施建设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恶意排污。对没有环保设施或治理设施不完善、不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屡查屡犯、长期超标排污、恶意排污的,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企业,一律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及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督促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厂、吐鲁番瑞德硫化碱厂等自治区限期治理二氧化硫排放重点企业加快治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加强重点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检查。加大对10家国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排污口不规范和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一律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并联网运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3、加强“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超标排放污染物,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重点予以查处,严厉打击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对选矿、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污染企业。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专项整治,促进污染减排工作
1、对辖区内2008年以来建成投运或部分投运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对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