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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14、行署法制办:负责对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合法和合规性审核。
  15、吐鲁番银监分局:负责提供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监管记录等信息。
  (二)加强信用信息在各领域的应用
  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收集整理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为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公检法、政府职能部门及企业和个人自身等提供查询服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本部门、本行业履行监管职责和提供服务中的应用。有关部门在发放各类财政补贴、政府扶持资金,落实税费减免,开展政府招商引资、采购、项目招投标、纳税服务、登记注册、资质认定、证照年检、信贷投放、人大及政协代表任职审查、公务员录用及年度考核、职务晋升等工作时,应依托人民银行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评估审查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情况,在全社会建立信用奖励惩戒体系。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营造吐鲁番和谐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
  四、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日常工作由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负责。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到重要事项可以临时召开。如有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
  (三)会议决议。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会员单位,同时抄报地区行署,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和支持,形成建设信用体系的合力,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新等工作,并报送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打造信息共享平台,切实推动吐鲁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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