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吐鲁番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吐鲁番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建立吐鲁番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一、主要职责
  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指导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传达、贯彻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交流通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协调解决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四)畅通和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渠道,逐步建成依托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基础设施、整合工商、税务、法院、公安、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环保、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电信等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使之成为地区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平台,形成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
  (五)对事关地区社会信用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地委、行署审定。
  二、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
  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由地区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主任、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副主任。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
  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地区发改委、地区经贸委、地区公安局、地区人事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环保局、地区建设局、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中级法院、地区司法局、地区工商局、地区国税局、地区地税局、地区质监局、行署法制办、吐鲁番银监分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另增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吐鲁番地区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负责征信工作的副行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