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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吐鲁番地区大工业用盐价格请示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吐鲁番地区大工业用盐价格请示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1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吐鲁番地区大工业用盐价格的请示》(吐地发改价管[2009]206号)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吐鲁番地区大工业用盐价格的请示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吐鲁番地区大工业用盐价格的请示
(吐地发改价管〔2009〕206号)

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地委、行署工作安排,我委会同地区地税局、地区国税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共同调查了解新疆部分地区大工业用盐市场价格,相比其它地区我地区大工业用盐价格明显偏低。根据2001年自治区计委《关于工业用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价市〔2001〕17号)规定:大工业用盐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鉴于我地区大工业用盐价格实际情况,为保护地区盐矿资源,建议从2009年7月1日起大工业用盐价格实行保护价格即138元/吨,并随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同时为加强管理,今后凡在我地区进行盐矿开采作业,均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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