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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平溪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平溪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平溪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平溪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溪河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城市饮用水提供原水的平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均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

  对保护平溪河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平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范围如下:

  (一)水域:将平溪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为本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溪河取水口(兴隆镇建新村上坪组)上游3000米至取水口下游130米,长3.13公里水域为一级保护区,执行Ⅱ类水质标准;取水口下游130米至330米(长200米)河段以及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取水口上游14.2公里(长11.2公里),全长共11.4公里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取水口上游14.2公里(禾滩与李树交界处的二级水域界面)直至取水口上游24.2公里(新寨乡朝阳水库),全长10公里的水域为准保护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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