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基本药物实行以省或县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各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统一招标确定的品种;另外按规定程序采购全市统一的增补目录所列品种。各乡镇卫生院与中标(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所委托的经营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配送合同,按照网上集中采购定价(含配送费用)采购中标(挂网)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统一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同时将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遴选确定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品种纳入以上报销目录,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县卫生局、县物价局组织对各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库存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盘点核实。各乡镇卫生院根据基本药物目录和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品种,充分考虑本单位的临床用药特点,拟定基本药物用药目录和药品采购计划。及时建立药品管理信息系统,从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帐号和密码,登录药品集中采购系统,根据系统中提供的药品名称、剂型、品种规格、生产企业、价格和配送企业等有关信息,采购所需药品。在实施初期,现有库存药品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确定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全部按零差率标准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确定的采购价。做好药品盘存统计和销售工作,并按月上报至县医改办。
(四)做好药品的配送和验收。县卫生局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从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适合我县的3家以上配送企业,负责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的统一配送和相关服务。药品配送企业按照采购计划必须及时配送,一般每周配送一次,急救用药等特殊药物随时配送。乡镇卫生院对配送的药品必须及时进行验收入库,并进行网上确认,出具验收报告单。
(五)做好药品采购价款结算。乡镇卫生院应按月对验收入库的药品进行价款结算,遵照采购合同将价款直接划转到配送企业。
(六)落实财政补偿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其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运行经费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城乡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对核定后的经常性收入差额,由县级财政统筹上级财政有关专项补助在预算中足额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