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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晃政发〔2010〕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前锋工业园,各乡镇卫生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着力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怀化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怀医改〔2010〕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坚持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网上集中采购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保证群众基本用药的权益,坚持高效、公平、规范、透明,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原则。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0年12月30日起,全县24家乡镇卫生院(包括酒店塘工业园卫生院)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以及怀化市发布的《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规定的药物,分别实行以省或县为单位规定的集中招标采购方式、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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