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由交通部门批准的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大桥、隧道项目检测工作由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由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检测试验室承担。各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省厅有关要求进行。只有通过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第七章 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执行《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一般农村公路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一)未报监的项目,不得组织质量检测。
(二)未通过质量检测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付清工程款。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质量评比,并从县以奖代补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作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 质量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以下质量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批复。
(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四)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执行工程开工报告和政府监督有关规定。
(五)建设单位组织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到位情况,为工程开工作准备。
(六)施工单位按照监理程序办理开工申请,经批准后开展施工。每道工序只有通过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期间,接受建设单位、监理组织和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接受地方群众监督。
(七)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巡视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