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里程短、投资少的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可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承担试验工作。
(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六)竣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不低于公路工程监理丙级;大桥、隧道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或由县交通局组织成立专项监理组,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和设备的配备须满足监理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监理人员须依法参加监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将监理机构、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质监单位审核;县道及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报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审核。
(三)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测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真实、准确。
(四)监理须加强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
(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试验规程和施工工艺;监督、检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六章 试验检测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必须建立检测试验室。检测试验室的管理执行省厅有关要求,至少应具备砼强度、砂石材料、配合比试验、路基弯沉和路面取芯等常规试验检测设备和工作能力,人员须依法通过培训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