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造价审查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保证项目投资的合理性。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按照管理权限对农村公路造价争议进行仲裁。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项目招投标按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湘交基建〔2011〕66号文件要求进行评标,3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县道、中桥、隧道及以上监理项目,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乡道、村道、站房、小桥、安保工程,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监理组进行监理,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县(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招投标方式由县发改局审批,招投标结果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在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招投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五章 建设各方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一)建设项目法人为项目管理责任人。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配备项目建设工程师。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创优指导意见,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做好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消除质量隐患。
(三)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符合招标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未达到招标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四)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认真履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申报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协调解决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工程完工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和交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