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晃政发〔20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办发〔2006〕32号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工程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成立项目法人作为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县道、乡道和桥梁、隧道工程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示。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协调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