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标单位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明确的责任与义务的;
(三)中标单位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质量、安全、工期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合同签定后,将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及时书面提供给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 县建设、交通、水务、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标后日常管理,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责任及执行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履约情况记录表》的审核和汇总,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等;负责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行为和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定期巡查施工现场,如实记录巡查情况;负责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县发改局负责标后项目审批手续的监督检查,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单位标后监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工程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财务及会计核算制度情况,参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对擅自增加的工程量(款)不予纳入工程竣工决算。
县审计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严格审查工程建设程序手续、变更事项、资金拨付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跟踪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责的指导和监督。县建设、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须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计价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质量验收、价款支付、结(决)算编制和审核等环节上弄虚作假、商业贿赂和扰乱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