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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施工单位须自觉接受项目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管,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以挂靠等形式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施工。施工单位须按设计图纸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加强现场管理,定期向建设单位、监督单位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及时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质量、安全、进度、变更以及其它问题和矛盾,本着规范、合理、节省的原则,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应用技术。

  第十二条 应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等履行监理责任,维护双方权益,并按合同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进度保证体系,监督施工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工作,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三项相应类别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完成监理工作。派驻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并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相一致,不得违规更换。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符合规定条件确须更换的,须填写《项目部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备案表》(附表三),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同意后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擅自更换的,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行为。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得低于中标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主要条件。

  第十五条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任务完成超过90%,经发包人同意,该项目负责人可以参加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下列情形作为中标单位退场的合同条款,并作为标后监管的重点:

  (一)中标单位发生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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