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履责、监理单位控制”的责任体系,各方主体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并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双方必须每月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标后履约情况记录表》(附表一)。工程竣工时,合同双方必须如实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项活动和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必须对现场的施工、监理项目部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按日记录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相关人员到位到岗情况,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牵头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矛盾和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必须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情况评价表》(附表二),及时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未按招标文件缴纳差额保证金的,不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条 中标单位进场时,建设单位应当核查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发现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出现非中标单位进场或上述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建设单位不得准予开工,不得支付工程款,同时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并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并依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中标承诺、工程合同履行工程建设责任。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违规更换,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场工作时间。施工单位应明确质量控制、材料查验、安全保证等工程管理责任人,并建立工程施工相应的工作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