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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晃政发〔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促进管理主体及工程建设各方加强管理、依法建设、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本县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活动,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工程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过程管理,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建设、水务、交通、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积极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工程标后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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