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销售网点的确认。中标销售企业按要求确定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确定销售网点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网点备案申请表及企业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商务部门登记备案。
3、核准公示。县商务局确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市商务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发放主要程序如下:农民到指定家电下乡销售点购买招标确定的产品后,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乡级财政部门初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农民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打入到申请人的个人储蓄帐户之中。
(二)退货审核。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受理网点备案。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 广泛宣传发动。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
(四) 规范市场秩序。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按照《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