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0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商建设[2009]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08]9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我县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具体品牌、规格及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我县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民在全省家电下乡指定销售网点购买中标的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3%。
(三)实施时间。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30日。我县农民在该期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可以申请补贴。
二、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销售任务的销售企业。经过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承担我省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销售企业(具体名单见商务部、财政部网站或www.jdxx.gov.cn公告)。
(二)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网点。
1、销售网点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我省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二是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三是能够开具税务发票;四是必须配备有计算机及联网设备,有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