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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锦江河道综合整治的通告(2010)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锦江河道综合整治的通告
(麻政发〔2010〕7号)


  为加强锦江河道管理,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行为,保护锦江河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锦江河道进行综合整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锦江河道综合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设障、谁清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凡在我县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及安全泄洪、航行的各种壅水、阻水障碍物以及破坏航道设施等各种违法行为都是本次综合整治的对象。

  二、凡产生尾堆的采砂船舶都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采砂尾堆;因采砂作业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自行采取补救措施;锦江河乱堆乱弃各种垃圾、土石方的业主,限期清除各种壅水、阻水等影响河道行洪、水上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清除或清除未达到要求,又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利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处罚。

  三、在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交通、国土、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尚未办理有关涉河、涉航、涉矿、环保等审批手续的涉河建设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的,由水利、交通、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处罚。

  四、在河道等设置或扩大排污口,应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锦江河擅自排污的业主应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处罚。沿河乡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统一规划建设排污口,所需费用由排污业主承担。

  五、对锦江河有直接或间接污染的建设项目或水上设施,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制定预防措施,其预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并经环保部门检验合格,否则,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所有船舶业主应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船员等相关证件。需进行采砂作业的,经水利、国土、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采砂许可,在核定的区域内有序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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