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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
(麻政发〔2010〕11号)


  为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回收市场管理,有效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整顿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废汽车回收市场整顿,是维护我县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意义十分重大,社会各界都要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县商务、公安、工商、交通、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我县的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实施监督与管理。

  二、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和资格认定。凡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商务部门申领《资格认定书》和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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