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
(麻政发〔2010〕13号)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公路路政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和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
二、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三、禁止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和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打场晒谷和倾倒垃圾废物。
四、严禁运输车辆在公路上撒落物品,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
五、严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及标志。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标志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严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交通、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监管。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其选址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实地勘测认可,方可到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处理。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