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工作方案,8月18日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和矿山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议,传达学习上级精神,部署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同时,采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清查摸底阶段(8月20日至9月30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必须对整治矿山是否超深越界进行自查,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国土资源部门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
2、矿山企业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矿山工程进行测量,并出具由相关人员签字的《测量鉴定意见书》和《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进行登记造册。
3、以乡镇为单位,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超深越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摸清超深越界矿山名单,实测超深越界程度,并登记造册。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至11月20日)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严重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相关部门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5)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2、对保留的超深越界情节轻微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责令停产整治,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11月底前)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示制度。对矿山范围进行公示,并组织埋设矿区范围界桩或设置地面标牌,矿山企业应出具守界开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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