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职秘书收到《会议纪要》和《批示件》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下达“督办单”。
(四)“督办单”下达后,专职秘书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加紧办理,按时反馈办理结果。
(五)对同一办理事项,多个部门反馈报告内容相互抵触的,由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提出拟办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批示,再作处理。
(六)“办结”事项的确定。对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的反馈报告,领导批示“同意”或圈阅、签阅,表示事项办结;领导批示中有继续办理的意见,则为“继续催办”的事项。
(七)行署督查室每月对有关承办部门(单位)落实各类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的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汇总,并以行署办公室名义进行通报。对因办理不力,导致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不能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向行署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承办部门(单位)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做好行署办公会议、各类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主办部门(单位)要主动联系协办部门(单位)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有关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所确定的时限办结承办事项。有特殊原因不得不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事先向行署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示报告,并转告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
(四)经主办部门(单位)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单位)按时向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提交办结报告,并附协调情况和协办部门(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五)经主办部门(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行署督查室或专职秘书报告,提请行署协调解决,报告中应包括对前期协调办理过程的说明。
(六)行署办公会议、各类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批示件办结报告上报前,必须加盖承办部门(单位)公章,或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督查组工作方案
一、工作职责
项目督查组负责督查地委、行署与县(市)、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及地区为民办实事和行署年度工作安排的落实,制定督查方案,编发督查专报,通报督查结果。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