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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2.地委宣传部、地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宣传国家、自治区及地区资源能源形势,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开展节能的重要意义;加大典型宣传力度,积极推广公共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节能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节能社会舆论氛围。
  3. 地区监察局: 承办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全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行政监察,并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参加对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对未能认真落实节能任务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4.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助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公共机构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
  5.地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机关要求,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将清单所附产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6.地区审计局:负责对公共机构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提供依据,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意见;形成公共机构用能审计报告,包括地区公共机构用能基本情况、重点用能设施配备、能源管理状况、能源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7.地区经贸委:协助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协助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负责为地区机关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设计、节能评估等服务;协助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培训、节能检测,提供节能咨询服务;会同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跟踪检查。
  8.地区建设局: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进行评审评估;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能耗进行审核;协助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改造。
  9.地区环保局:对地区公共机构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负总责;大力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型污染治理技术和项目;负责组织指导并协助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对各县(市)、地区各公共机构部门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有关部门开展主要污染物节能减排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
  10. 地区科技局: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不断提高公共机构使用的设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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