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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制定的《哈密地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哈密地区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地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增强地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和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二)以不赢利为目的的原则;
  (三)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
  (四)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
  (五)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保险范围的原则。
  二、承保范围
  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覆盖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以及石油、铁路、煤矿等中央、自治区驻地单位。2010年在已开展能繁母猪、奶牛、棉花、玉米、小麦、哈密红枣等保险的基础上,再在地区范围内开办设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在遭受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个体死亡以及直接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相关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承保公司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加快建立地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原则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办理。
  四、保险费筹措
  (一)能繁母猪保险
  政策性保险金额确定为1000元/口,保险费确定为60元/口。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养殖户分别承担的方式筹措。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50%计每头30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20%计每头12元。为保证养殖户自缴部分保险费按期收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承保公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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