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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地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分两次对见习单位进行考核。对积极接受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规范的见习单位,予以表彰;对不主动接受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管理不规范的见习单位,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3.见习单位为见习生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岗位补贴由地区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岗位补贴由见习单位自行承担。
  (四)见习经费的核拨和发放
  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月享受见习生活费补贴和岗位补贴。见习生活费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岗位补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由地区财政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企业自行承担。由见习单位每月持见习毕业生签名的生活费发放花名册、《哈密地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经费审批表》及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送地区审核后,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由地区财政局将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费及岗位补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直接拨付各用人单位。补贴期限与实际见习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2年。

  五、见习生的管理

  (一)见习生的组织登记
  离校后未就业,有就业愿望的哈密籍应届或毕业三年以内的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到原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登记,填写《哈密地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申请表》。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报名工作由县(市)人事部门自行组织,每季度末汇总后报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同时报地区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见习生上岗的要求
  1.人事部门根据见习单位和见习生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派见习生,原则上每位见习生的选派不超过3次,如仍不服从选派或因个人原因被见习单位退回的,不再纳入就业管理。
  2.根据地区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工作领导小组的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与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有计划安排见习生上岗。上岗前见习单位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一式三份),见习单位和见习生各执一份,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人事部门备存一份。
  3.见习期限为1至2年,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其工龄从见习期开始计算。
  (三)见习生的管理考核
  1.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负责见习生的日常思想教育、技能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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