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健康体检项目。合理确定健康体检项目,在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和三大常规检查等基础项目检查的基础上,受检者还可以从血糖、肝功能、胸透或胸片、心电图、B超(肝胆脾或肾脏膀胱前列腺或子宫附件)、妇科常规检查、血液生化检验、传染病检测(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项目中自主选择至少四项以上的检查项目,健康体检项目原则上要一次查完。医疗机构要为受检者建立健康档案。建档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规范(2009版)》执行。
(5)健康体检经费拨付。根据确定的新农合健康体检项目的收费标准,结合医疗机构提供的优惠条件,合理确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标准,原则上收费标准应让体检服务的供方、需方和支付方均能接受。体检工作完成后,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健康体检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将体检机构、受检者名单、体检项目、体检费用等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举报的,方可将健康体检经费拨付医疗机构。禁止从新农合基金中预算安排资金或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体检医疗机构。
(6)其他。实施健康体检,应视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而定,但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中提出的居民健康档案和健康体检工作相互衔接。
(四)其他补偿
1.新农合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1)补偿范围和比例。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住院符合新农合住院病种,其单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2万元以下部分,按照60%予以补偿。2万元以上部分在扣除自付部分后,剩余部分由人保财险哈密分公司分级予以赔付(2至5万元赔付比例为60%,5至7万元赔付比例为75%,7至15万元赔付比例为75%)。
(2)新农合大病医疗二次补偿。为使农牧民进一步受益,当新农合初次补偿(2万元以下部分补偿)和人保财险哈密分公司赔付资金合计未达到参合农牧民医疗费用可报销部分的60%时,可实施新农合大病医疗二次补偿,使参合农牧民报销费用达到其医疗费用可报销部分的60%。
2.新生儿补偿
新农合年度筹资后出生的新生儿,可随母亲享受当年的新农合保障,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3.二次补偿
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率(不含风险基金)预计在20%以上的,可对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已发生住院补偿的参合农牧民实行二次补偿。
(1)补偿范围。凡在新农合运行年度内,参合农牧民发生住院补偿但累计住院补偿费用尚未达到规定封顶线的参合农牧民(重大慢性病、住院正常分娩补偿除外),均属二次补偿范围。
(2)补偿标准。对参合农牧民住院可补偿费用按比例进行二次补偿。具体为,参合农牧民第二次补偿应补金额=参合农牧民第一次住院时应补偿的费用×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结余总额÷本年度内新农合统筹基金预计补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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