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方式:门诊统筹费用按照“总额预算、定额包干、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绩效考核”的方式,向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算以乡、村为单位实行一年一定,定额确定后,分期支付。支付前,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2)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补偿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补偿范围: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及《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乡级、县级)范围内的药品费。
--确诊程序:由参合农牧民向县(市)合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验报告,经县(市)合管中心核准登记后,发放地区统一格式的《慢性病就诊证》。
--一般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重大慢性病补偿比例: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的大额门诊治疗和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疗的医疗总费用,比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每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克汀病和结核病先兑付项目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再按照规定兑付新农合补偿基金。
--慢性病人门诊和住院补偿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
2.健康体检
(1)健康体检对象。新农合健康体检对象(受检者)是指上个新农合运行年度内未得到任何住院和门诊补偿的参合农户,以户为单位每户推荐一人参加健康体检,也可在参合农牧民中确定特定人群。
(2)健康体检时间与方式。健康体检原则上在参合的下一年度进行。可以采取常年健康体检与集中健康体检相结合的方式。常年健康体检是指受检者在健康体检年度内自主选择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体检;集中健康体检是指受检者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在指定医疗机构内接受体检,也可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上门体检服务。
(3)健康体检资金使用。健康体检资金原则上利用门诊统筹当年结余资金,不足部分争取政府提供健康体检专项资金。承担健康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健康体检应与农牧区健康档案管理工作相结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