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参合农牧民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院外检查治疗费用按其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补偿。跨年度住院补偿标准以出院日期为准。
(6)参合农牧民外出务工、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提供准确无误的务工、探亲、上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7)自2010年7月1日起,地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实施门诊、住院检查费用减免30%的政策。
(二)住院分娩补偿
住院分娩补偿实行定额补偿。
1.正常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可将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资金与新农合基金合并使用和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实施按比例对地、县(市)、乡(镇)医疗机构定额补助。原则上正常分娩项目定额补助和新农合定额补偿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其正常分娩医疗总费用。
2.病理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补助,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予以保底补偿。
3.其他。参合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年内应持参合分娩产妇的《新农合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申报单到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并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三)非住院补偿
1.门诊费用补偿。参合农牧民须持《新农合证》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慢性病参合患者持《新农合证》和《慢性病就诊证》(由地区统一制定印发)等有效证件在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于病情需要经县(市)合管中心审核准许后可在地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补偿范围: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村级、乡级)内的药品费。
--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1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6元,并实行单处方限量(即每3天享受一次补偿),参合农牧民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500元。开展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工作,单次补偿比例为20%,补偿封顶线设置并入乡镇级门诊补偿封顶线,即在县(市)医院所花费门诊费用与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合计不得超过500元。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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