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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参合农牧民在同一年度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须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参合患者除外);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应扣足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级差金额。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地区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
  2.补偿比例。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85%,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75%,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6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50%。可在此基础上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自治区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牧民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3.封顶线。
  从2010年起,年度补偿封顶线应不低于上年度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2010年各县(市)封顶线不得低于3万元。
  4.其他。
  (1)保底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
  (2)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3)基本药物补偿。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和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在地区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中医民族医药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按中医民族医药补偿规定执行。
  (4)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偿。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对其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此提高补偿比例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市)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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