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0〕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试行)》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哈密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试行)
为建立统一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模式,对新农合进行制度化管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0〕9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的原则;
(四)坚持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二、参合人员范围的界定
以家庭为单位,凡属哈密户籍或哈密外埠农村户籍,在农村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或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及其子女均可参加新农合。
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三、运行时间和筹资时间
新农合运行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农合个人筹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开始征缴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每年12月20日结束。当年12月25日前,要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民政和社会团体等代缴农牧民个人参合费用全部足额划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特殊情况,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最晚可延至下一年度2月底。地区各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于下一年度3月5日前共同完成农牧民参合统计汇总工作。
地、县(市)财政要根据当年参合人数,按规定安排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划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在每年5月底前预拨当年新农合补助资金,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农合补助资金的结算。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当年2月底上报的参合人数,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