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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自筹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计划。
  以上建设程序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筹项目只审批立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审批初步设计。
  第五条 审批立项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初审意见;
  (四)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划选址批复意见;
  (五)按照分级审批原则,由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六)自筹资金来源及承诺;
  (七)投资估算表;
  (八)附件资料真实性承诺函。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
  (五)项目投资估算表和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七)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特殊领域的项目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照国家编制要求,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部门和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 前期手续完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工作。下达年度投资计划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立项批复文件;
  (三)可研批复文件;
  (四)初设批复文件;
  (五)城乡规划部门的“一书两证”及建筑设计红线图;
  (六)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地区审图中心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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