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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六)起草、讨论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建设实施经过、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试运行(试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结论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政府资金拨付不得超过80%。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必须逐项整改落实到位,并向验收委员会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委员会复查后方能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从其规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规模
  3.建设地点
  4.项目法人
  5.主要设计单位
  6.主要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
  7.工程实际开、竣工日期
  (二)建设依据
  1.项目建议书批准机关、日期及文号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机关、日期及文号
  3.初步设计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及总概算
  4.调整概算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及调整后的总概算
  (三)工程建设情况
  1.工程设计及施工情况
  (1)设计方面:简要说明设计依据、要求;具体实施情况;重大设计变更说明;工程设计质量评价意见等。
  (2)施工方面:招投标情况;简述工程建设组织实施过程(主要控制点),包括项目签订重要措施说明;施工重要措施说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经过及结论意见;实际完成实物工程量数额。土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须分项注明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并附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及调试结果的检查测定意见,并附表。未完工程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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