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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建设项目,可依据合同先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三)项目法人分别向环保、消防、劳动、档案等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各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四)完成合同验收和专项验收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按照地区本级财政投资额度,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
  (一)地区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
  (二)地区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地区本级财政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县(市)实施的,由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属地直单位实施的,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项目法人按照竣工验收权限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组织竣工验收部门须下发验收通知,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参加竣工验收的部门和单位。
  (二)验收委员会由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环保、质监、劳动、安监、消防、档案、金融机构及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施工、设备供货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项目验收委员会在听取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总结之后,经过建设现场查看,审查竣工验收资料,分组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四)验收委员会成员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签字;
  (五)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交接,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建设项目正式转入生产或使用阶段。
  第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听取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
  (三)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四)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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