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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国家、自治区颁布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
  (五)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文件。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生产性项目能够生产出批准初步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二)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试运转合格,并通过专项验收;
  (三)投产或者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四)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
  (五)竣工文件及资料整理齐全,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除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或使用的,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须按设计预留投资,限期完成。
  对于投产初期未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部分建设项目,须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要因此延误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第八条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验收前是否安排试生产阶段及期限长短,按各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计划竣工验收前,须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工程建设情况、试生产情况,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实施情况,建设工程总结、经验、教训,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按一个阶段进行全部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按以下程序组织:
  (一)施工单位按合同完成施工作业后,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提交完工报告,项目法人依据合同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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