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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署发〔2010〕1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密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行署第四次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哈密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保证建设项目合格交付生产或使用,及时发挥投资效益,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法规〔2009〕555号),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使用地区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
  (三)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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