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
1.统一规范合同文本。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制式文本,结合本县(市)实际印制统一的标准文本。在合同中必须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保护耕地和原有农业设施的义务条款;发生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时,依法保证原承包农户的基本收益条款;受让方提高地力,防止掠夺经营的条款。
2.实施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土地流转中,除代耕期不足1年的不需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其它所有农村土地流转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站备案,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形式的土地流转要在县(市)农经局备案。其中,以转包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站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须经发包方同意,在转让方有稳定非农就业或稳定收入来源作保障的条件下进行;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站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以出租方式流转的,由乡(镇)农经站对承租方资质、信誉、履约能力进行审核;以股份合作方式流转的,由县(市)农经局在备案时对合作章程、合作人资格、利益分配、责权分享等方面进行审核。乡(镇)农经站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3.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合同签订要与严格程序和方便当事人结合起来,做到合法、公正、透明,防止欺诈行为。土地流转合同签订要在乡(镇)农经站和村民委员会监督下在村委会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在其他地点完成,但要做到合同的审查、签订、鉴证、备案在同一地点一次完成。在签订合同时村委会要有代表参加见证。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委托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向被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对过去没有签定书面流转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要进行补签。已签定合同双方无异议的维持原合同关系。
乡(镇)农经站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在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约定,要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时终止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对合同内容不完善的要进行修正和补充。
4.合理确定土地流转期限和价格。土地流转期限应尊重流转双方意愿,根据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而确定。一般3至5年,最长不宜超过10年,对发展特色林果业、设施农业的流转期限可适当延长,到期后根据双方意愿可续签,但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5年以上的,可以分时段商定流转价格。土地流转价格应尊重流转双方的意愿,参考当地农作物前3年平均亩纯收益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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