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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规范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第四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地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地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是地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牧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表现在:土地流转后连片规模经营较少;农民自发流转较多,流转行为尚不规范,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土地分散经营与专业化、市场化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等。对此,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强化管理和服务,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地区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为前提,以“加强领导、依法管理、规范操作、正确引导、积极服务”为主题,结合地区实际,以分区域培育优势产业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目标,按照“布局区域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一体化、销售品牌化”的要求,全力推动农村土地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发展、着眼稳定的原则。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既要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探索土地依法流转的有效途径,把握好政策界限,对承包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待征用占用的土地不流转,减少土地纠纷,稳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2.坚持尊重民意、积极引导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通过政策鼓励和典型宣传等引导农民做好土地流转,防止出现以行政手段和少数服从多数办法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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