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资分配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协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职工要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力求通过公开、平等的协商,签订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工资集体合同。
三、工作目标
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县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中2010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率达到60%以上;2011年,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要达到100%,其他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制率达到80%以上;到2010年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县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工作要求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要从建设和谐大厂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职工工资分配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促进我县企业劳动关系原和谐稳定。
(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主动会同县总工会和县工商联,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力度,指导督促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平等协商。要定期发布企业和行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加强劳动定额及工时管理。要严把工资集体协商文本审核关,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
(二)县总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组织,为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方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代表和协商代表的法律知识和政策业务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协商能力和协商质量。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会组织行使要约权,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签订工作的指导,依法维护基层工会人员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县工商联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在条件成熟的区域或行业,积极指导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与工会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对已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引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协议,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要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按照《
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后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草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确因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重新协商一致后方可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