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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2010]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2010〕第1号),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自觉做好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法制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规范程序,认真做好前置审查和备案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廊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程序,认真把好标准关和时限关,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一)前置审查程序
  1.政府部门制定和拟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前置审查。
  2.政府法制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前置审查意见书,并将前置审查意见书发送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府部门。
  3.政府部门要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在10内将修改稿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4.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无误后,由政府部门以部门正式文件印发,并在网站、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备案审查程序
  1.县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才可印发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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