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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一)对符合我县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失地农民,按上述规定比例缴纳,项目单位按上述规定比例补助。
  (二)对高于我县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失地农民,按高出规定标准的实际比例缴纳个人部分,项目单位不予补助。
  (三)对低于我县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失地农民,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一半缴纳个人部分。
  失地农民按上述标准缴纳个人应缴费用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和政府补贴部分的40%,不含项目单位补助部分。
  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并轨机制
  (一)对于失地农民中已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就业,并已转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等各类人员,不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不享受相应待遇;在企业(不含国有)就业并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不能重复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但可享受安置补助专项生活补贴至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退休时止。
  (二)对于原协议中有粮食补贴条款及其它形式协议申请并轨的,符合征收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后,可进行相关条款的置换,按要求重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可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享受同等待遇。
  个人具体缴费办法:以第二轮土地延包期为限,根据原协议中有粮食补贴条款及其它形式协议内容,计算实际征地补偿安置费。参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实际补偿超出我县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按实际高出比例缴纳个人部分;实际补偿低于我县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按照个人缴费总额的一半缴纳个人部分。
  六、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提取机制
  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和用地性质变更手续时,按照规定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和提取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坚持按照土地相关价格的双30%提取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的基础上,按不同用地性质分类提取社会保障调节基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社会保障调节基金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具体提取标准为:
  (一)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提取标准
  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存入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现阶段标准为:大厂镇1.59万元/亩,夏垫镇、祁各庄镇、邵府乡1.5万元/亩,陈府乡1.44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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